史双洋律师亲办案例
祖坟被挖,如何维护权益?
来源:史双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1
浏览量:890

祖坟被挖,如何维护权益?


一、案例回顾:

2015年初洛阳一座材料厂开山挖石矿,挖毁了当地4家村民的16座祖坟,事后,该4家村民十分愤怒,认为材料厂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亲属、先辈们极大的侮辱。村民经过向多方政府部门反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而建材厂一直理直气壮的说“现在不让土葬,土坟不受保护”,这种说法也让村民们十分疑惑,向史双洋律师咨询此事。

二、法律分析:

接受咨询后,立即让该地村民收集相关证据,并设计了诉讼策略,建议直接起诉材料厂,要求材料厂恢复原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此案中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是:祖坟被毁,能否要求赔偿?如何要求赔偿?

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去世祖先、亲人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破坏,不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对死者近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同时,祖坟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的财产性质。本案中,应依法恢复原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见,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死者遗体、遗骨非法利用、损害,或是违背公序良俗,侵害死者遗体、遗骨构成侵权的,可以责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该案中,黄家村小组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对死者遗体、遗骨的侵害,也给死者亲属们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判决:被告材料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亲属坟墓损失XX元、精神损失费X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XX元,由被告材料厂承担。

材料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此案正式圆满结束。

四、案后感想:

接触该案件后,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很多法律知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需要律师来指点、帮忙,作为一名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诸多法律常识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同时,针对现今土地紧张,对原有先人、亲属坟地破坏频发,建议尊重社会公序良俗,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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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双洋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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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双洋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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