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双洋律师亲办案例
夫债妻不一定还
来源:史双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4
浏览量:489

夫债妻不一定还


一、 案例回顾:

2017年46日,王重阳(化名)起诉周伯通(化名)、瑛姑(化名)至洛龙区人民法院称,周伯通、瑛姑原系夫妻关系。2015910日,周伯通、瑛姑因购房所需向王重阳借款40万元,并由周伯通出具借条。借款后,经催讨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周伯通、瑛姑归还借款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起诉时申请保全了瑛姑名下的房产。瑛姑接到法院电话称要其到法院领取传票,瑛姑以为是电话诈骗就置之不理,谁知道,几天后一封法院邮寄传票就到了,这时,瑛姑才了解到因前夫的借款行为导致自己被告至法院,自己名下的房屋也被法院保全了。该房屋是因为自己独自抚养孩子并且放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才得到的房屋,现在被法院保全了!顿时感到十分委屈。

瑛姑第一时间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史双洋律师联系,请求帮助,并委托我全权处理此事,帮瑛姑维权。

二、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对瑛姑十分不利,立即让瑛姑配合收集相关证据。根据2015910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商品房为周伯通和王重阳共同购买,除了2015915日已预付购房款8万元及银行按揭75万元之外,签约时周伯通、王重阳仅须共同付款755899元,按各半分摊,周伯通只要再出资377949.39元即可。从周伯通提供的某某银行存折收支记录看,20159月至10月底周伯通的存款账户资金进出频繁,截止201598日存款余额573350.39元、101日存款余额670350.39元,102日、103日分别存款5万元、6万元,此时存款余额为780350.39元。可见,周伯通所谓的向王重阳借款40万元之前即2015910日前其银行存款就已达到573350.39元,足以支付其购房款377949.50元,而且该份银行存折的收支记录也未能反映出102日有二笔借款共计30万元存入该账户,故周伯通称借款用于购房的主张不能成立。周伯通向王重阳借款40万元,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购房及瑛姑对此知情或有关借款已经得到瑛姑的认可,鉴于周伯通与瑛姑已经两次离婚诉讼的情形,本案借款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

洛龙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由周伯通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原告王重阳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方在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解封了涉案房屋,瑛姑及孩子的住房得到保障。

四、案后感想及法律依据:

接触该案件后,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很多法律知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需要律师来指点、帮忙,作为一名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诸多法律常识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2017年2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立法大背景既是更为严谨的保证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严格区分,避免夫妻一方因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陷入负债状态,合法的个人财产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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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双洋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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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双洋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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