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双洋律师亲办案例
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发生损害如何赔
来源:史双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4
浏览量:410

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发生损害如何赔


一、案情回顾:

魏青(化名)系一名退休老干部,年过古稀,本应安享着子孙绕膝、悠闲宁静的晚年,却没想到一场交通事故突然将至身上,腿部被撞骨折。还好老太没有性命之忧,想着交通事故也能顺利拿到赔偿,但却因为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认定责任比例,对方死活不承认撞人,这下可是把老太一家弄糊涂了,这能获得赔偿吗?又该怎么赔偿呢?

2014年8251330分,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N号院内*号楼与*号楼之间的东西道路上,霍曲冰(化名)骑益佰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魏青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电动自行车前部与魏青左下肢相接触,发生事故后,霍曲冰将两车移至路边,现场移动。因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陈述不一,且没有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调查取证后于201412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上述事实,未划分责任比例。

魏青家人找到了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史双洋律师(该所保险金融部主任律师),办理委托帮助其老太太魏青维权,索要赔偿。

二、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们向当事人了解受损害的整个细节,根据具体情况,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并设计了诉讼策略。主要围绕着魏青的伤情是否是霍曲冰造成的、如何划分事故责任比例两个焦点。

第一、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魏青致伤方式、益佰电动自行车与魏青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魏青左侧胫骨外侧平台骨折符合碰撞伤的特征,益佰电动自行车左前部与魏青左下肢发生碰撞可以导致魏青左侧胫骨外侧平台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鉴定意见书足以认定魏青的骨折系霍曲冰电动车撞击所致。第二、关于魏青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及出院后护理期,经其申请法院委托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魏青左侧胫骨外侧平台骨折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出院后需1人护理,护理期限90天。魏青为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140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魏青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2909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按住院期间17天每天50元计)、营养费510元(住院17天每天30元计)、护理费8346元(按上年度河南省服务业年均收入28472元计住院期间17天+出院后90天)、残疾赔偿金53661.19元(按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计11年的20%)、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92763.37元。第三、霍曲冰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擅自移动现场,应当由霍曲冰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认定,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案涉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明霍曲冰所骑电动车与魏青左下肢相接触,造成魏青受伤。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双方在本事故中各自应负的责任,双方均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魏青的合理损失。判决:一、被告霍曲冰赔偿魏青魏青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357.17元。二、被告霍曲冰赔偿魏青魏青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理论再探讨:

该案件结束后,我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的担子又重了不少。因为很多法律知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作为一名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诸多法律常识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事故作出判断,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便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情况: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事故赔偿?在道路交通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是过错原则,于是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换言之,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三、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首先,很多人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或者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情况,在道路交通法修改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一份证据,而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就可减轻己方的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并非仅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可以作为最终赔偿责任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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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双洋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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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双洋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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